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温暖工程
人事制度
日期:2018-07-13 09:53  来源:湖南中华职业教育社  浏览量:
为建立一支与本基金会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机构人员队伍,圆满完成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使命,依据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和《基金会章程》精神,特制定本制度。
1、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,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。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、理事会协商提名,进入候选人名单,提交理事会换届时选举产生。
2、基金会设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和秘书长,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依法规定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。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,而且不再同时兼任其他单位法定代表人。
3、基金会工作人员,必须热爱教育公益事业,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、尽职尽责的奉献精神,且具备与基金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能力。聘用工作人员时由基金会秘书处组织考核审查后,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决定。
4、基金会聘用工作人员,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,坚持工作需要、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。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、岗位任务、工资福利、工作纪律、违反合同责任等相关内容,聘用合同签订后,按规定购买社会保险。
5、不断提高基金会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,有计划地组织业务培训,或组织参加基金会工作专题研讨活动。
6、每年从德、能、勤、绩、廉五个方面对基金会工作人员进行考核,重点是考核工作实绩。优秀、良好者表彰奖励,失职失误者批评惩处。